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266号
被告人曾繁洪,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江西省永新县**乡**村**村**号。因盗窃,于2008年9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4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繁洪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繁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曾繁洪来到乐清市柳市镇长丰村繁丰北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附近欲盗窃移动公司光缆箱内的光纤电缆,先用剪刀剪断移动公司光缆箱内的光交线路,并用手拉扯光纤电缆,但因太牢固无法拉出盗走,后被告人曾繁洪离开。其间,造成光缆、分光器等2个光交线路被损,1800用户、14家企业用户离线告警。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为人民币580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报告、前科材料、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繁洪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繁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繁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繁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繁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繁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繁洪有期徒刑四年,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辉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被告人曾繁洪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工作记录表各1份。
4.剪刀1把现暂扣于温州市物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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