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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繁浚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曾繁浚,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繁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繁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繁浚与被害人曾某某在北流市**镇**路**烧烤摊处发生争吵、推搡,之后曾繁浚持一把镰刀砍向曾某某的头部、背部、手臂位置,致曾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繁浚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繁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繁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繁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繁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曾繁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光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曾繁浚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三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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