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纪伟、韩某某等非法买卖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公诉刑诉〔2018〕807号

被告人曾纪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后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出租屋**房。2018年08月2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2018年08月3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队路口养猪场。2018年08月2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纪伟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曾纪伟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出租屋**房,使用手机登陆昵称为“A 兵

**///”的微信号及QQ 号,然后大量添加好友,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大量的枪支视频,以此来吸引客户。被告人韩某某与曾纪伟成为微信好友之后,通过观看曾纪伟的朋友圈,了解到曾纪伟有枪支贩卖。韩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好**”的微信观看曾纪伟的微信朋友圈,了解了一套“秃鹰”气枪套件后就联系曾纪伟,谈好以4800元人民币购买了“秃鹰”气枪一支及1000 发铅弹,后向曾纪伟付款。曾纪伟收到款后,向微信昵称为“A**”的上家购买一个消音器、一个打气筒、一个气瓶、一个高压气阀及1000发铅弹,后由微信昵称为“A **”的人通过快递发货到韩某某指定的地点交付给韩某某。韩某某收到气枪配件及1000发铅弹后,就询问曾纪伟剩余的气枪什么时候发货,曾纪伟未做理会。

2018年7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一起喝茶,后向张某某说明其使用的气枪已坏,不能用来打鸟。张某某遂告知其有微信好友系贩卖枪支的,并且将“A 兵**///”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枪支视频给陈某某观看,陈某某看后,考虑了几天。2018年7月31日,陈某某与张某某再次喝茶,遂委托张某某向曾纪伟商量购买“秃鹰”气枪套件,价格为4800元人民币一套,分为两次付清,第一次支付2000 元,第二次支付2800元。谈好后,陈某某让张某某先帮忙垫付购枪钱款。曾纪伟收款后,向“A 兔子”购买了一个消音器、一个打气筒、一个装气瓶、一个高压门阀及1000发铅弹,并由“A **”通过快递向陈某某发货。次日,曾纪伟将“A**”的发货单转发给张某某,张某某将2800 元余额发给曾纪伟。过了几天后,陈某某收到发来的一个消音器、一个打气筒、一个装气瓶和一个高压气阀。剩余的气枪及铅弹未收到,遂通过张某某向曾纪伟催单,曾纪伟以“秃鹰”气枪断货为由,骗张某某再次转了800元人民币,收款后不再回复张某某。

2018年8月28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出租屋楼下将被告人曾纪伟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到作案手机1部。

2018年8月28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南省定安县**镇**村**队路口养猪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到气枪2把、手机1部及其购买的枪支部件;2018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其在家中发现的陈某某存放在家中的1支改制射钉枪。

2018年8月31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南省文昌市锦山镇锦铺路**汽修店内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到其购买的铅弹1000发、2部手机及其购买的枪支部件。

经鉴定,从被告人韩某某处扣押到的1000发铅弹是气枪铅弹,构成弹药;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到2把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枪支,构成枪支;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的1支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构成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弹药、手机、消音器、打气筒等物证;2.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手机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纪伟、韩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枪弹性能检验鉴定书、手机检验报告书;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纪伟、韩某某非法买卖弹药1000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燕青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纪伟、韩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涉案物品保存在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