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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维军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曾维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19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1月13日恢复计算计算期限。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维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2时45分,被告人曾维军至成都市新都区宝光大道中段宝光广场“千里香”厨房内偷走菜刀并持菜刀追砍在此就餐的被害人王某某,致其颈部受伤。随后曾维军持菜刀至宝光广场对过往的群众覃某某、周某某等人进行追砍和恐吓,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当日12时55分,曾维军在宝光广场附近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曾维军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8月2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维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维军持刀在人员密集区域对无辜群众实施追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维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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