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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育亮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曾育亮,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社区居委会**大道**宿舍,捕前住三亚市**路出租屋,无业;因犯抢夺罪,2012年1月6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育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曾育亮来到三亚市**巷**号**楼“**公司”上班。到12时许,曾育亮因毒瘾发作,没钱购买毒品吸食,便趁被害人郑某某睡觉之际,将放在一楼大厅的收银台上的电动车钥匙放进右边裤袋里,然后把桌子上的一部黑色三星牌S7号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92元)盗走。之后,曾育亮快速走出**巷**号,用盗窃来的电动车钥匙启动停放在**巷**号门口的一辆日新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30元),驾驶该电动车去购买毒品。事后,曾育亮将盗窃来的三星牌S7手机带到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抵押给贩毒人员“阿某某”(具体姓名不详),获得价值500元人民币的毒品。该毒品吸食完后,便将该手机售卖给“阿某某”,再次获得价值800元人民币的毒品。过了几天,曾育亮吸食完毒品后,曾育亮又将盗窃来的新日牌电动车售卖给“阿某某”,获得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毒品。

2019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曾育亮在三亚市**路的出租屋内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育亮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育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曾育亮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曾育亮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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