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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艳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曾艳,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号**幢**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于2015年5月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08年4月23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曾艳经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碚峡路川仪酒店门口附近,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李某某。曾艳收取李某某毒资人民币30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李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27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净重0.26克),从曾艳处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曾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艳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19]4376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指认等笔录;

7.通话清单、抓获视频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艳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53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曾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艳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检察官助理:赵海龙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艳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0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毒品等物证已被依法扣押,现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朝阳派出所。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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