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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艺声贩卖毒品案)_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曾艺声,绰号“猪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5月7日予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2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3日以被告人曾艺声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晚23时许左右,购毒人莫某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曾艺声购买价值300元的毒****,后两人在广西合浦县汽车客运中心停车场进行现场交易,在交易结束后,民警当场将其二人抓获,并在被告人曾艺声身上缴获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疑似毒品氯胺酮(“K粉”)一小袋(后经称量,净重0.31克)、作案手机一台,从购毒人员莫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氯胺酮一小袋(后经称量,净重0.43克)。经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曾艺声、莫某某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均系氯胺酮。被告人曾艺声对其贩卖少量毒品氯胺酮给购毒人员莫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莫某某证言;3、被告人曾艺声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等;6、同步录音录像、毒品称量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艺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曾艺声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系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毒品犯罪之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桂文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艺声现被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二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VIVO牌手机一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毒品称量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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