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曾荣礼,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被告人曾荣礼曾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7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0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6月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曾荣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荣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曾荣礼至常州市武进区**镇**街的庙会集市,遇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孙某某儿子王某某坐电动车后座)途经此处,遂尾随该电动车,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剪刀剪断并窃得被害人王某某(2014年10月11日生)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荣礼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荣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荣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荣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荣礼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栎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荣礼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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