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曾贤仁,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宁夏中宁县人,户籍在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住银川市兴庆区**室,无业。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8日由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贤仁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共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底至10月初,被告人曾贤仁向陈某某、宋某某提供其与银川市**实业公司签订的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虚构其具有银川**实业公司开发兴庆区**商住小区工程的承包权,骗取陈某某、宋某某的信任。2014年10月6日、20日被告人曾贤仁使用伪造的宁夏**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公章,以其哥哥曾某乙的名字与陈某某、宋某某二人分别签订《银川市**商住小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扩大劳务清包合同书》、《银川市**商住小区水暖电分包合同》,后陈某某先后几次向曾贤仁提供的曾某乙银行帐户打入工程保证金共计270万元;宋某某先后几次向曾贤仁提供的曾某乙帐户打入工程保证金50万元。所骗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2、2015年2月,被告人曾贤仁虚构其具有银川市**实业公司开发的兴庆区**商住小区工程的承包权,骗取樊某某的信任。2015年2月12日,曾贤仁以虚假承包银川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银川市兴庆区**商住小区水电暖施工工程为名,使用伪造的宁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与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某某签订《水暖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樊某某向曾贤仁提供的宁夏**市政建设工程帐户打入工程保证金共计100万元,随后该公司将此款转入曾贤仁提供的曾某乙的帐户。
3.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曾贤仁以虚假承包宁夏**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银川市金风区**项目工程为名,骗取谭某某的信任,后以将该工程劳务项目分包给谭某某为由,骗取谭某某等人工程保证金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收条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宋某某、樊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曾贤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贤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华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贤仁现羁押在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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