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曾质云(绰号“质子”、“质哥”、“老蒋”),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屋**号。因殴打他人分别于1997年3月4日、1997年12月25日、2016年12月1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三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文荣(绰号“石培”、“石肥”),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岗**号,住址武平县**镇**路**税**号**苑**地块**层**单元**室。因赌博于2005年8月2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7月3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7年8月1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1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达省(绰号“达哥”),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街**号,住址武平县**镇**园。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兵,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街**号,住址武平县**镇**公园**栋**梯**室。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5月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贰佰元;因盗窃于2002年12月2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贰百元;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07年7月10日、2007年7月3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雄,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上**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敏(绰号“敏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下**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劲光(绰号“光八”),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门**号,住址武平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3日经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同年3月13日,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胜林(绰号“癫古”),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下**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钟颂春(绰号“陪三”),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丰**号。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01年9月7日、2004年9月13日、2007年7月11日、2007年7月3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十日、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5年8月2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7000元,没收赌资14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爱忠,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塘**号,住址武平县**镇**村**然村**号。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2月12日、2013年12月1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新涛(绰号“桃古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村**号,住址武平县**镇**大道**号。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0年12月3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吸毒于2017年5月1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令财(曾用名曾令才,绰号“才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段**号。因赌博于2006年4月1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温某甲(绰号“大炮”),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贝**号。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2月1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芬年(绰号“年年”),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2********,汉族,中专文化,干部,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路**税**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大棺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子**号。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09年6月19日和2014年11月2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和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58********,汉族,大专文化,干部,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岗**号,住址武平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吉祥(绰号“祥腚”),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门**号,住址武平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劲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钟达省、黄兵、曾吉祥、魏某甲、曾令财、钟颂春、钟某乙、魏芬年、曾爱忠、曾雄、王胜林、王敏、王新涛、钟某甲、温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朱劲光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一案退回武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19日,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8日,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钟达省、黄兵、曾雄、王敏、朱劲光、王胜林、钟颂春、曾爱忠、王新涛、曾令财、温某甲、魏芬年、钟某甲、钟某乙、曾吉祥、魏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退回武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21日,自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钟达省、黄兵、曾雄、王敏、朱劲光、王胜林、钟颂春、曾爱忠、王新涛、曾令财、温某甲、魏芬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该组织由被告人曾质云组织的开设赌场犯罪团伙发展而来,被告人曾质云在犯罪团伙中逐步确立威信和强势地位,至2010年初初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形成后至案发,在岩前镇以灵岩村为中心辐射周边村一定范围,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大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组织特征
2005年以来,被告人曾质云通过在**镇开设赌场,先后网罗了被告人钟颂春、石文荣、黄兵和钟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形成了开设赌场犯罪团伙。后被告人曾质云介入各种经营活动并将股份分发给被告人石文荣、钟颂春、钟达省、魏芬年、朱劲光等进行收买、笼络、控制。被告人石文荣、钟颂春、魏芬年、钟达省、朱劲光自2005年以来先后接受被告人曾质云直接领导,听从被告人曾质云的指挥。
2009年以后,由被告人石文荣主要负责持续在**镇**村周边村组织开设赌场,被告人黄兵、曾爱忠、王新涛入股并积极协助被告人石文荣经营赌场,被告人黄兵还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曾雄、王敏、王胜林、温某甲、曾令财、钟某甲和钟某丙等人参加赌场管理活动,一并听从被告人石文荣的指挥、调遣。
至2010年初该组织初步形成,以被告人曾质云为第一层级,该组织成员均认可被告人曾质云系“大哥”,无论当面还是背后均称被告人曾质云为“质哥”。被告人石文荣、钟达省为第二层级,被告人石文荣主要负责在**镇范围内开设赌场,聚拢众多成员以赌场为重要活动场所,并多次指挥、调遣其他成员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钟达省主要负责该组织经济领域经营项目的具体管理、经营工作,并经常跟随被告人曾质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面处理善后事务。被告人钟颂春、黄兵、曾爱忠、王新涛、曾雄、王敏、王胜林、温某甲、曾令财、朱劲光、魏芬年和钟某丙等为第三层级。组织成员均按层级地位听从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的指挥和调遣,从骨干成员到一般成员必须听“大哥”的话,不听话者即受到惩戒和疏远。
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曾质云为获取在**镇**村和**村修建国防公路的沙石供应生意,指示被告人石文荣带领被告人曾雄、温某甲和温某乙等人来到岩前镇上墩村滋扰、殴打正在承做该生意的被害人钟某丁,后又殴打前来劝阻的驻地部队一名领导致其受伤,现场的驻地官兵见状将被告人石文荣、温某甲和温某乙扣留在军营。被告人曾质云得知后,便找到**村和**村的村干部出面与部队协调放人。当晚8、9时许,被告人曾质云亲自带被告人钟达省、曾令财等人到部队驻地**村迎接被放出的被告人石文荣、温某甲和温某乙等人,并安排他们到卫生院检查身体,后安排晚宴进行安抚。该事件在岩前镇引起很大影响,标志着该犯罪组织在当地做大成势。此后至2018年间,在被告人曾质云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经济特征
2005年11月,被告人曾质云与被告人魏芬年和**村的梁某甲合伙承包经营**镇**村集体林地林权9638亩,后被告人曾质云将股份分发给被告人石文荣、钟颂春、钟达省等人。此后被告人曾质云在**镇范围承包经营其他林权林地、矿场、工程、非法占地开发建设**蛟湖游泳池等项目的时候,均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别将股份分发给被告人钟达省、石文荣、魏芬年、朱劲光等人,共同获取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
2008年开始,被告人曾质云带领主要成员被告人石文荣、钟达省、钟颂春、魏芬年、朱劲光分别与他人合伙,在**镇范围非法开采粘土矿,销售给**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曾质云控制、支持被告人石文荣出面组织被告人黄兵、曾爱忠等持续开设赌场,招揽大量赌客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水或者坐庄获取利益,并以每天发工资100元到400元不等先后网罗、豢养被告人曾雄、王敏、温某甲、王新涛、王胜林和钟某丙等人在赌场从事维持秩序、望风、运送赌客等辅助工作,获取生活来源,不断巩固、发展、壮大组织成员。
2010年2月,该组织伙同他人以共同经营粘土矿的股东被害人钟某戊私自赚取合伙承包利润为由,暴力威胁被害人钟某戊,勒索被害人钟某戊133400元,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钟颂春、魏芬年各分得2万元。2010年下半年,该组织以被害人梁某乙在其承包的林地上砍伐树木为由,通过非法扣押运载木材货车的手段,勒索被害人梁某乙4500元,用于该组织承包**村林地的管理、运作资金。2012年底至2013年初,该组织以被害人钟某己在被告人曾质云原来承包的石矿地界开采粘土矿为由,指挥被告人钟达省、曾令财多次采取堵路形式迫使被害人钟某己分别拿出经营粘土矿利润3000元给被告人曾令财和该组织参股的云祥建材服务部,共计6000元。
该组织将上述经营活动获取的经济利益和采取非法手段攫取的财物,部分分配给了组织成员,收买和培植组织骨干力量,豢养众多成员,维系了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三)行为特征
该组织为了树立在**镇范围内的威名、扩大组织影响、争夺势力范围、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维护组织经济收入,稳定组织经济来源等目的,从2009年至2016年间,先后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2次,为争抢生意、工程,随意殴打他人、暴力恐吓他人3次,为逞强争霸,插手他人纠纷,随意殴打他人4次,为维护组织经济利益,随意殴打他人3次,合计寻衅滋事12次。为打击竞争对手,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及维护既得非法利益,实施敲诈勒索3次、实施妨害公务1次、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次、实施破坏生产经营1次。
(四)危害性特征
该组织成立以后,**镇群众普遍认为被告人曾质云系该镇社会上的老大,凭着骨干成员被告人石文荣、钟达省,以及众多小弟形成了势力,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名,群众百姓均害怕而不敢招惹该组织及其成员,甚至一些村镇干部也不敢得罪被告人曾质云。
2010年以来,该组织先后多次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妨害公务、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镇范围多名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该组织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其中4名被害人不敢报案,1名被害人举家从**镇迁往他处居住,1名被害人离家到外地打工躲避该组织,2名被害人放弃承建工程,1个企业的生产秩序被严重破坏,导致长时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而倒闭;还有多名群众被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无法得到及时处理,敢怒不敢言,对该组织及其成员惟恐避之不及。
该组织上述一系列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破坏了**镇灵岩村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秩序,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镇集镇所在地及周边**村、**村、**村、**村、**村等村形成了非法控制。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破坏生产经营、非法侵入住宅罪
该组织长期实施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多次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破坏生产经营、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一)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钟颂春、黄兵、曾爱忠、王新涛、曾雄、王敏、王胜林、曾令财、温某甲、钟某甲开设赌场
1.2005年至2008年前后期间,被告人曾质云、钟颂春、石文荣、黄兵、曾令财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镇**村**屋**号曾质云家、**村**窝**号王某甲家二楼、**村**坪21号梁某丙家、**街**号的房屋、国道205线旁建标卷闸门彩瓦厂等地开设赌博场所,招揽王某乙、练某甲等人以“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至七八十人。
2.2009年至2011年前后期间,被告人石文荣、黄兵、曾爱忠、王新涛、曾雄、王敏、曾令财伙同钟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镇**湖**号的房屋中、**村**龙**号的房屋中、**村**下**号的房屋中、**村**湖**号的房屋中、广东省蕉岭县**镇**村**栋等地开设赌博场所,招揽练某甲、练某乙、吕某甲等人以“九点半”、“三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至七八十人。
3.2012年至2015年前后期间,被告人石文荣、黄兵、曾爱忠、王新涛、曾雄、王敏、温某甲、王胜林、钟某甲伙同钟某丙、李某甲、李某乙、魏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镇**村**村**号王某丙家、**村与**村交界处一山上、**村**坑一山上、**村与**村交界处一山上、**村一山上、**镇“**饭店后烤烟场、**村**纸业公司旁的房屋等地开设赌博场所,招揽练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童某甲、钟某庚等人以“九点半”、“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至七八十人。
4.2016年至2018年前后期间,被告人曾爱忠、王新涛、曾雄、王敏、温某甲、王胜林、钟某甲伙同魏某乙、王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镇**村**下一山上、**村**煤矿附近的山上、**村**桥**岗**号的房屋中、**村**山一山上、**村**贝**号温某甲家中等地开设赌博场所,招揽刘某甲、钟某酉、钟某一、曾某甲、冯某甲等人以“九点半”、“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至七八十人。
(二)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钟达省、朱劲光、曾吉祥、魏某甲非法采矿
1.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钟达省伙同曾某乙、钟某二、邓某甲(均另案处理)合伙采挖粘土矿销售给**公司,之后被告人钟达省邀被告人曾质云合伙。被告人曾质云入伙后又将部分股份分给被告人石文荣,并由被告人曾质云决定被告人石文荣的分红。然后主要由曾某乙、钟某二和被告人钟达省等人负责经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镇**村**公司旁的山上、**镇**村**机砖厂对面的山上和**镇**村**石粉厂周围的山上等地,擅自组织工人开采生产水泥用粘土矿,通过**建材经营部销售给塔牌公司。经鉴定,上述地点非法开采的粘土矿属于水泥原料用粘土矿,其中2010年至2012年在**镇**村**公司旁的山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无法鉴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013年至2015年在**镇**村**机砖厂对面的山上被开采矿石量为54450.83吨,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81200元,2015年下半年在**镇**村**石粉厂周围的山上被开采矿石量为8040.12吨,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56300元,合计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437500元。仅2010年至2013年**建材经营部销售给**公司粘土矿除来源为广东省境内外,其余共销售给**公司604619.24吨,销售价值6019405.94元。
2.2012年12月被告人曾吉祥为了能够直接向**公司供应粘土矿成立公司,并以其弟弟曾某丙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建材服务部,随后被告人曾质云加入,与被告人曾吉祥各占50%股份。2016年4月被告人曾吉祥自任法定代表人注册了**建材经营部,被告人曾质云、曾吉祥仍旧约定各占50%股份,利润五五分成,具体经营管理由被告人曾吉祥组织生产,被告人魏某甲负责日常与**公司结账、支付运输驾驶员工资等。后被告人曾质云口头对被告人石文荣称将自己在**建材服务部和**建材经营部的股份分出小部分股份给被告人石文荣,被告人石文荣只出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利润分成由被告人曾质云随机决定。**建材服务部和**建材经营部成立后,被告人曾质云、曾吉祥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与**村交界地、**村**机砖厂内、**镇政府工地、**村**工地、**村**水泥厂厂区两处等地开采粘土,以**建材服务部、**建材经营部的名义出售给塔牌公司。经鉴定,在**泥厂厂区开采的矿产品均为水泥原料用粘土矿,一处原**公司厂区部分采矿点开采矿石量为37439.08吨,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为299500元。另一处采矿点开采矿石量为269265吨,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为2154100元,合计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为2453600元,其余采挖粘土矿地点因地形地貌改变无法鉴定。自2012年至2018年9月,**建材服务部、**建材经营部共出售给**公司粘土矿580925.15吨,销售价值8150323.05元。
3.2013年5月,被告人朱劲光注册了武平县**建材经营部从事经营粘土生意,并邀请被告人曾质云合伙经营粘土生意,并由被告人朱劲光负责生产经营,被告人曾质云同意入股并对被告人石文荣称其与朱劲光合伙经营粘土生意的股份分一部分给被告人石文荣,被告人石文荣只需出入股股金,无需参与经营。从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朱劲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公司路口、**公司门口山水人家加水站旁、**镇**小区等地非法开采粘土矿,以武平县**建材经营部的名义出售给**公司。经鉴定,**公司路口、**公司门口**人家加水站旁的矿石属于水泥原料用粘土矿,**镇**小区内的矿石属于水泥原料用硅质矿。**镇**小区内开采的矿石量为22179.3吨,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155300元,其余地点因地形地貌改变无法鉴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自2013年至2018年,**建材经营部共销售**公司粘土矿434914.4吨,销售价值1514397.59元。
(三)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钟达省、朱劲光、曾雄寻衅滋事
1.2009年左右,被害人温某丙在**镇集镇所在地经营**休闲按摩店,因附近钟某三经营**足浴城服务价格较低,被害人温某丙便多次找到钟某三商量两家统一服务价格,钟某三不答应。过了一段时间,被害人温某丙酒后到**足浴城把店里的设施砸坏,在砸的过程中不慎把自己的手割伤,后来到**卫生院进行包扎。钟某三打电话请被告人曾质云出面处理,被告人曾质云便到**卫生院找到被害人温某丙,对被害人温某丙连扇数巴掌,温某丙不敢还手,之后也不敢再找钟某三。
2. 2010年初,驻扎在**镇**村的部队准备修建一条道路,**镇**村的钟某四获知后邀请吕某乙合伙向该道路工程供应碎石渣用于修路,吕某乙又邀被告人曾质云入伙。后因**村的被害人钟某丁也向部队供应沙石和煤渣用于修路,导致被告人曾质云不满。2010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曾质云打电话指示被告人石文荣带人去找被害人钟某丁,警告被害人钟某丁不要和吕某乙争做沙石生意。被告人石文荣接到指示后,先打电话给被害人钟某丁约好在公路施工地点见面。而后被告人石文荣电话指令温某乙叫上几个人去**村收拾被害人钟某丁。温某乙随后叫上被告人曾雄、温某甲赶到**村公路施工现场,与被告人石文荣会合后,被告人石文荣先指认了被害人钟某丁,然后被告人石文荣、温某甲、曾雄和温某乙上前对被害人钟某丁拳打脚踢。正在工地上的部队一名领导见状上前欲救被害人钟某丁,也被被告人石文荣、温某甲和温某乙等人殴打致伤。
3. 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害人王某酉驾驶一部商务车从外地回**镇**村,途径**镇**街与国道交叉路口时,因有路障下车察看。此时,被告人曾质云与他人驾乘的车辆刚好在被害人王某酉的车后被挡,便摁喇叭催促被害人王某酉,被害人王某酉往被告人曾质云乘坐的小车打手势示意看能否通过路障,被告人曾质云认为被害人王某酉此举对其不尊重,便下车伙同多人殴打被害人王某酉致伤。被害人王某酉欲报警,但被其家人劝阻,当被害人王某酉得知被告人曾质云及其组织在**镇势力大,报警恐怕被报复后心生恐惧,匆忙到**卫生院简单治疗后即离开**镇。2018年9月,被害人王某酉得知被告人曾质云被公安机关拘捕后才向公安机关控告。
4. 2010年9、10月份,被害人吴某甲因私车载客与钟某五发生矛盾,钟某五便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曾质云出面对被害人吴某甲进行了警告。2010年12月28日中午,被害人吴某甲和石某甲、罗某甲等人在罗某甲家吃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借着酒意打电话给被告人曾质云表示不满。后被告人曾质云在岩前派出所附近看到被害人吴某甲,便对被害人吴某甲进行殴打致伤。经岩前派出所调解,当天被告人曾质云赔偿被害人吴某甲800元。
5. 2011年7月17日,在**工业园区务工的被害人孙某某、熊某某到**网吧上网,在上网过程中,被害人孙某某、熊某某与网管高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曾质云得知后,叫上被告人钟达省赶到**网吧,被告人曾质云不由分说便上前殴打被害人孙某某、熊某某,将被害人熊某某打到网吧门口撞坏玻璃门,致其脸部被玻璃割伤。岩前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受伤的被害人熊某某送到**卫生院救治。后被告人曾质云安排被告人钟达省出面,在岩前派出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被告人曾质云赔偿被害人熊某某、孙某某1200元。
6. 2012年,被告人曾质云与罗某乙等人在**镇**村**角自然村经营一家磨粉厂,从事水泥的加工包装生意。因该厂运货载重车经常从**角的村道上经过,压坏路面。2012年11月,**村村民自发在路口浇筑了两个水泥墩,阻止载重大车通过。同月12日上午,被告人曾质云带领被告人钟达省、朱劲光和朱某甲等多人,雇请铲车把上述两个水泥墩铲掉,围观的当地村民不敢上前制止。当被害人罗某丙拿出手机拍照时,被被告人曾质云看见,被告人曾质云先对被害人罗某丙呵斥“你还敢拍照”,然后伙同多人上前对被害人罗某丙进行殴打致伤。岩前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被害人罗某丙被其他村民送到**卫生院医治。当晚被告人曾质云安排被告人钟达省、朱劲光等人到被害人罗某丙家赔礼道歉。
7. 2012年,被害人曾某丁承包了**公司第一期平整土地的工程并准备继续承包第二期工程。被告人曾质云也想承包该工程,便安排被告人石文荣带人去找被害人曾某丁,逼被害人曾某丁退出竞争该工程。2013年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石文荣带领钟某丙携带一个黑色包裹来到**镇**村被害人曾某丁家中,对被害人曾某丁妻子被害人朱某乙、母亲曾某戊称“曾某丁把工程拿走了,做人不要做太绝,有生意要大家一起赚!”,后拿出黑色包裹对被害人朱某乙扬言“今晚就要炸掉你们,大不了大家一起死!”,被害人朱某乙被吓得先向被告人石文荣和钟某丙下跪,后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石文荣见状便让钟某丙先离开。在外得知消息的被害人曾某丁叫上朋友钟某六、曾某己、钟某七一起赶回家中劝说被告人石文荣,次日还请被告人石文荣吃饭赔礼。因害怕被告人石文荣等人再侵害自己及家人,被害人曾某丁只好放弃继续争取承包**第二期平整土地工程,该工程后来被被告人曾质云承包。
8. 2014年上半年一天,受**镇政府工作人员钟某八安排,被害人魏某丙在**镇**村一块建筑用地上指挥钩机进行划界址施工,被告人曾质云见状认为被害人魏某丙争抢其与余某某合伙中标的挡土墙工程的附属工程,便到工地上找到被害人魏某丙称其已经承包了此工程,要求被害人魏某丙停止施工。被害人魏某丙解释说该工程是**镇政府安排的,并与被告人曾质云发生争执。被告人曾质云上前殴打、追赶被害人魏某丙。后被害人魏某丙因害怕被告人曾质云继续对其侵害而放弃工程,该工程便由被告人曾质云与余某某合伙承包施工。
9. 2014年6月该组织通过被告人曾质云出面承包的**镇**第二期平整土地工程施工期间,**镇**村村民被害人魏某丁、魏某戊家族因迁坟费用问题未解决,未将处于该工地的家族祖坟迁移。2014年6月15日,被害人魏某丁、魏某戊家族的人发现祖坟被人推掉掩埋,便集聚数十人到该村“猪麻坑”路上堵路,要求政府解决祖坟被挖的事情。被告人曾质云得知村民阻止施工,带领被告人钟达省、朱劲光赶到现场,并打电话指示被告人石文荣带人到工地。被告人石文荣指示钟某丙带被告人曾雄、王敏、王胜林和李某乙、李某丙等十多个人赶到现场与被告人石文荣会合。后由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一起上前殴打被害人魏某丁、魏某戊致被害人魏某丁受伤,被害人魏某丁、魏某戊忌惮该组织的恶名不敢还手,直至岩前派出所出警后才停手。
10. 2014年7月31日,因**二期土方工程施工导致**村**塘、**子两个自然村的道路无法通行,当地村民自发到施工现场要求施工方保留历史通道后再施工。村民被害人魏某己因自己的良田被征用未领到补偿款也到现场想让施工方解决补偿款事宜。被告人曾质云得知有村民阻止施工,带领被告人钟达省、朱劲光先到现场。现场认得被告人曾质云的村民因畏惧不敢与被告人曾质云等人起冲突,而被害人魏某己不认识被告人曾质云等人,便与被告人曾质云争吵起来,被告人曾质云,打电话指示被告人石文荣带小弟到工地。随后,被告人石文荣带领被告人曾雄、王敏、王胜林和钟某丙等十多人赶到现场,被告人曾质云先指认被害人魏某己,后与被告人石文荣等一伙人上前围住被害人魏某己进行殴打,并殴打上前劝架的**村支部书记魏某庚、村主任钟某九上。直至岩前派出所出警后才停手。被害人魏某己被殴打致伤,自费到**卫生院医治,但迫于被告人曾质云及其组织的恶名,不敢索要医疗费。
11. 2014年6、7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害人王某一到**镇蛟湖游泳池游泳时,发现自己购买的游泳月票遗失,见游泳池股东被告人曾质云在游泳池门边,便上前向被告人曾质云提出,如果有人捡到其月票请帮忙留起来还给他。被告人曾质云嫌被害人王某一啰嗦,突然发怒朝被害人王某一的头部等部位击打数拳,致被害人王某一头部软组织挫伤。岩前派出所出警后,被害人王某一到岩前卫生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数百元。被害人王某一因害怕被告人曾质云而不敢要求被告人曾质云赔偿,此后也不敢再去蛟湖游泳池。
12. 2016年5月20日前后,快递员被害人胡某某给被告人曾质云送快递,在**农业银行门口打电话给被告人曾质云,被告人曾质云叫被害人胡某某送到蛟湖游泳池。随后被害人胡某某把快递送到蛟湖游泳池,被告人曾质云认为被害人胡某某一开始不愿意把快递送到游泳池,而且啰啰嗦嗦,便对被害人胡某某拳打脚踢,被害人胡某某不敢还手。当被害人胡某某得知打他的是被告人曾质云后,因惧怕而不敢报警。
(四)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钟达省、钟颂春、曾雄、王敏、曾令财、魏芬年、钟某乙敲诈勒索
1.2008年3、4月份前后,被害人钟某戊与广东省蕉岭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约定**公司占股70%,被害人钟某戊占股30%在**镇境内的山地开采粘土、砂岩出售给**公司,宏鑫公司以每吨14元的价格与被害人钟某戊结算。被告人曾质云得知消息后,找到被害人钟某戊要求入股,后被害人钟某戊将30%份额分给被告人曾质云一半即15%,之后被告人曾质云又拉被告人钟颂春、魏芬年、石文荣入股。而被害人钟某戊邀被告人钟某乙和邓某乙(另案处理)入股占另外一半15%的股份。被害人钟某戊与被告人曾质云等其他股东说明与**公司的结算价格是每吨13元,以该价格进行合作并分配利润,各股东均表示同意。后被害人钟某戊代表各股东与**公司按股份比例出资购买或者承包了**村、**村、**村等地的山林用于开采粘土。2008年11月前后,被害人钟某戊与**公司正式签订了经营合伙协议。2009年4月15日,被害人钟某戊和被告人曾质云、钟颂春、魏芬年、钟某乙及邓某乙六人补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被告人石文荣未签字),约定了股份比例分配和管理费等内容。2010年2月份前后,被告人魏芬年和邓某乙按照被告人曾质云的指示到**公司调查得知被害人钟某戊与**公司的粘土、砂岩的结算价格是每吨14元,比被害人钟某戊与被告人曾质云等股东合作的价格每吨13元多出1元。被告人曾质云、钟颂春、魏芬年、石文荣、钟某乙和邓某乙经商议,一致认为被害人钟某戊应当将每吨差价1元退出按比例分配给各股东。2010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曾质云召集被告人钟颂春、石文荣、魏芬年、钟某乙和邓某乙、被害人钟某戊到其家中。各股东到齐后,被告人曾质云要求被害人钟某戊把每吨1元的差价退出来,被告人魏芬年提出总的记账有16万吨的粘土,所以被害人钟某戊要拿16万元出来给大家分。被告人钟颂春、石文荣、钟某乙和邓某乙也要求被害人钟某戊退钱,被害人钟某戊不愿意,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人曾质云恼怒地对被害人钟某戊说“我的钱你也敢吃”,遂与被告人石文荣一起上前殴打被害人钟某戊,致被害人钟某戊受伤。被害人钟某戊被迫于次日交给被告人魏芬年8万元,被告人魏芬年将钱分给了被告人曾质云、钟颂春、石文荣各2万元;又交给被告人钟某乙和邓某乙各26700元,以上共计133400元。同月9日,被害人钟某戊畏惧被告人曾质云及其组织的势力不敢和被告人曾质云等人就合伙经营的粘土生意进行结账,请钟某十出面与被告人曾质云等人结账后停止了合作。之后,被害人钟某戊怕被被告人曾质云等人继续打击报复,卖掉在**镇的房子举家搬到了广东省蕉岭县居住、生活。
2. 2005年11月被告人曾质云、魏芬年合伙向**镇**村委会承包了该村**、**、**坑、**寨一带共计9638亩林地林权,后被告人曾质云将部分股份转让给该村的梁某甲(另案处理),之后被告人曾质云又先后分给被告人石文荣、钟颂春、钟达省等人林权股份。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8、9点钟左右,**村村民被害人梁某乙、梁某丙父子到**村斧头山生态林处砍伐松木数立方米,雇请钟某十一小货车将木材运送至山下。当钟某十一一个人驾车经过梁某丁家门口时被梁某甲拦下,梁某甲称该车上的木材系从其承包的山上偷砍的,不让货车下山,并打电话给被告人曾质云。随后被告人曾质云带领被告人钟达省、石文荣、王敏、曾雄和钟某丙等多人赶到现场。被告人曾质云对被害人梁某乙、梁某丙父子称“你们偷砍树木就是在我的口袋里偷钱”。当被害人梁某乙辩解不是从被告人曾质云承包的山上砍的树木时,被告人曾质云方其中的一人故意露出随身携带的类似双管猎枪物品,并对被害人梁某乙父子扬言小心家里养的猪。之后被告人曾质云一伙人强行将被害人梁某乙运输木头的货车及车上木材扣押,被害人梁某乙、梁某丙父子迫于被告人曾质云组织的势力不敢反抗,也不敢报警。后被害人梁某乙多次找被告人钟达省、曾质云协调拿回运木材的货车,被告知必须缴交砍树的罚款1500元、赎车款3000元,被害人梁某乙无奈被迫拿出4500元钱交给梁某甲才取回货车。梁某甲收到4500元后经被告人曾质云安排用于管护**村该组织承包的林地使用。
3. 2012年5月间,被害人钟某己与**镇**村签订取土协议在上墩村的山上采挖粘土销售给**公司。被告人曾质云得知后,以被害人钟某己的取土场在其原来承包的石灰石矿界内为由,指使被告人曾令财找被害人钟某己要求分股份,被害人钟某己拒绝,被告人曾质云便指使被告人曾令财带人堵路,阻止被害人钟某己雇请的车辆运输粘土,迫使钟某己就范。2012年9月、10月,被告人曾令财两次带领多人驾驶车辆停放在**村石子梗路中间,致多辆为被害人钟某己运载粘土的车辆被阻拦,造成被害人钟某己暂时停止生产粘土。被害人钟某己为了能够顺利生产粘土,被迫交给被告人曾令财3000元后复工。当被告人曾质云得知被害人钟某己仍在生产粘土时,安排被告人钟达省到采挖粘土现场找被害人钟某己,要求被害人钟某己不能再生产粘土,并安排被告人曾令财再次堵路。2012年11月6日、7日,被害人钟某己运输粘土的车队分别被钟某十二(另案处理)等人和被告人曾令财驾驶车辆拦截。被害人钟某己不得不到被告人曾质云家与其协商,最后商定被害人钟某己生产的粘土必须通过**建材服务部销售给**公司,每销售1吨粘土**建材服务部与**公司结账后从中抽取利润0.2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害人钟某己在**镇**村采挖的粘土至少15000吨,均通过**建材服务部销售给**公司,**建材服务部从中抽取利润不少于3000元。
(五)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钟达省、朱劲光妨害公务
2013年年初,被告人曾质云伙同被告人朱劲光和温某丙等人未办理审批手续在**镇**村的蛟湖建设游泳池,由被告人朱劲光和温某丙主要负责建设。2013年3月18日上午,武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岩前中队中队长被害人钟某十二等人到**镇蛟湖巡查,发现了正在违法建设的游泳池。被害人钟某十二表明了身份后,向在场的温某丙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游泳池施工,待审批手续齐全后再继续建设。温某丙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曾质云、朱劲光,被告人曾质云、钟达省、朱劲光先后赶往现场,同时被告人曾质云打电话指示被告人石文荣带人马上到现场。被告人曾质云、钟达省、朱劲光到现场后拦住被害人钟某十二等工作人员阻止他们离开,被告人曾质云、钟达省还与被害人钟某十二发生争吵、推搡、拉扯,扯破被害人钟某十二衣服。被告人石文荣带领钟某丙等十多人在附近集聚,摆场造势。该事件引起众多群众围观,现场一度混乱,直到岩前镇领导、干部、岩前派出所民警和武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前后历经数小时事件才得以平息。
(六)被告人曾质云破坏生产经营
2009年前后,被害人钟某十四在**镇**山开办武平县**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木材厂),被害人钟某十四将**木材厂内的部分锯台和切片机分别发包给被害人钟某十五、钟某十六、钟某十七、钟某十八、温某丁、刘某乙和钟某十九、童某乙和钟某二十生产经营。2011年7月份前后一天,被告人曾质云以被害人钟某十四未能按时归还其借款为由,将一辆小汽车停放在通往**木材厂必经之路上阻挡运输原料和产品的车辆进出**木材厂,以逼迫被害人钟某十四归还借款,直至被害人钟某十四的哥哥钟某十五代为归还被告人曾质云部分借款后,被告人曾质云才将小汽车开走恢复通行。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质云又以被害人钟某十四未能按时归还其借款为由,指使王某己(另案处理)到罗某丁处将赣******号白色小货车开至通往**木材厂的必经之路上停放,阻挡运输原料和产品的车辆进出**木材厂,再次逼迫被害人钟某十四归还借款。期间,被害人刘某乙、钟某十六分别报警,但未得到处理。此次堵路时间长达四个余月,导致**木材厂停产倒闭,造成**木材厂经营损失至少207600元。其中,被害人钟某十五、钟某十六、钟某十七、钟某十八、温某丁、刘某乙和钟某十九、童某乙和钟某二十,七个承包户分别损失锯台或切片机租金49500余元、33000余元、16500余元、13200余元、16500余元、16500余元、26400余元,合计171600余元;灵岩木材厂停产期间,被害人钟某十八为留住技术工人王某二、王某三夫妇,给二人发放4个月每人每月3000元的保底工资,合计发放24000余元;被害人王某四为钟某十四垫付给王某五、王某六2个月每人每月3000元的保底工资,合计垫付12000余元,损失工资共计36000余元。
(七)被告人曾质云、钟达省非法侵入住宅
2011年,被害人梁某戊常去被告人曾质云妹妹曾某酉经营、王某七管理的位于**镇工业园区的滑冰场,并时有纠缠王某七或者其他客人,影响滑冰场经营。2011年9月24日下午,因被害人梁某戊到滑冰场后,又纠缠王某七,王某七打电话要求被告人曾质云出面处理。被告人曾质云便叫上被告人钟达省驾驶小车先从滑冰场到**村一路找被害人梁某戊,在**镇工业园区至**村梁屋的三岔路口看到走在路上的被害人梁某戊,二被告人便下车拦住被害人梁某戊,被告人曾质云推搡、殴打被害人梁某戊,摔坏被害人梁某戊的手机。被害人梁某戊被打便往自己家里跑并在家中躲起来。被告人曾质云、钟达省驾车随后追上闯入被害人梁某戊家,在被害人梁某戊家客厅,被告人曾质云不顾被害人梁某戊的妻子刘某丁跪地求饶以及被害人梁某戊10岁的小女儿在场受惊吓哭泣,上前殴打被害人梁某戊并砸坏电视机、茶杯、窗户玻璃等。当在被害人梁某戊屋旁观望的梁某乙出言劝阻时,被告人曾质云从地上捡起一块砖砸向梁某乙,并恶狠狠地对梁某乙说“关你屁事”。直至岩前派出所出警后,被告人曾质云才罢手。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曾质云安排被告人钟达省出面赔偿被害人梁某戊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
认定上述一、二部分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车辆及查封的房产等物证;
2.书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协议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银行对账单、费用结算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登记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曾志斌、陈某某、温某乙、练某甲、练某乙、钟某庚、曾某甲、冯某甲、吕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丙、钟某戊、钟某己、梁某乙、钟某丁、李庆满、曾某丁、朱某乙、魏某丁、魏某戊、魏某己、罗某丙、王某酉、吴某甲、孙某某、熊某某、王某一、胡某某、钟某十四、梁某戊、钟某十二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钟达省、黄兵、曾雄、王敏、朱劲光、王胜林、钟颂春、曾爱忠、王新涛、曾令财、温某甲、魏芬年、钟某甲、钟某乙、曾吉祥、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测量报告、辨认现场、照片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三、被告人钟达省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钟达省在**镇**木业木材加工厂租赁锯台从事木材加工,,明知钟某二十一(另案处理)销售的杂原木没有木材码单等运输证件,可能是滥伐的林木情况下,仍然向钟某二十一购买了杂原木40立方米,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折算成阔叶树立木蓄积量58.82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镇**村“长窝里”山场林木被滥伐案立案决定书、存款明细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二十一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达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笔录等。
四、被告人钟某甲寻衅滋事罪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钟某甲在赌场多次借高利贷给前来赌博的被害人张某某、童某丙,因两人均无法及时归还,被告人钟某甲多次带人到武平县**乡**村新**路**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乡**村**路**号被害人童某丙家中索要。2017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钟某甲纠集钟某二十二、练某丙、李某丁、曾某丙(均另案处理)到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索要赌场高利贷,因被害人张某某无力归还,被告人钟某甲等人砸坏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台灯等物品,并在二楼卧室敲打脸盆,恐吓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钟某二十三及未满周岁的婴儿,直至被害人张某某承诺第二天还钱,被告人钟某甲等人才离开。后被告人钟某甲和钟某二十二、练某丙、李某丁、曾某丙到被害人童某丙家中,进入到屋内二楼找被害人童某丙,被害人童某丙从二楼房间阳台爬到一楼内坪后被被告人钟某甲等人抓住,被告人钟某甲等人将被害人童某丙往院外拖扯企图强行带走被害人童某丙,被害人童某丙挣扎,其父母童某丁、赖某某也出来阻止,被告人钟某甲等人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童某丙和童某丁,致被害人童某丙受伤。经武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童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童某丁、赖某某、付某某、刘某戊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被告人石文荣先通过电话与武平县公安局联系后于2018年11月23日在云南省瑞丽市边检站向武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温某甲于2019年3月29日向武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曾质云、钟达省、曾令财、曾吉祥、魏某甲、钟颂春于2018年9月10日在家中被武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魏芬年于2018年9月10日在单位被武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钟某乙于2018年9月18日由武平县监察委移交武平县公安局。被告人朱劲光于2018年11月6日在家中被武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黄兵于2018年11月7日在家中被武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曾爱忠于2018年12月19日在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被抓获。被告人王新涛、王敏于2019年3月25日在广东省梅州市被抓获。被告人钟某甲于2019年3月22日在福建省漳州市区被抓获。被告人曾雄于2019年2月28日在广东省蕉岭县被抓获。被告人王胜林于2019年2月20日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钟达省、黄兵、曾雄、王敏、朱劲光、王胜林、钟颂春、曾爱忠、王新涛、曾令财、温某甲、魏芬年、钟某甲、钟某乙、曾吉祥、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书证:破案经过说明其他书证等书证。
本院认为,在被告人曾质云组织、领导下,被告人石文荣、钟达省、黄兵、曾雄、王敏、朱劲光、王胜林、钟颂春、曾爱忠、王新涛、曾令财、温某甲、魏芬年等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已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曾质云系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石文荣、钟达省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黄兵、曾雄、王敏、朱劲光、王胜林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钟颂春、曾爱忠、王新涛、曾令财、温某甲、魏芬年为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曾质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纠集他人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恐吓及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43900元,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凶;由于泄愤个人目的,伙同他人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9664720.64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4375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文荣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纠集他人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恐吓及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37900元,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9664720.64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4375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达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0500元,数额较大;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凶;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437500元,情节严重;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折计立木蓄积量58.8235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达省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
被告人黄兵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兵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曾雄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500元,数额较大;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500元,数额较大;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敏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朱劲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1514397.5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胜林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颂春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33400元,数额巨大;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爱忠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新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令财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6000元,数额较大;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温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芬年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33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乙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33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吉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8150323.0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8150323.0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在伙同他人实施非法采矿犯罪活动时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质云、石文荣、钟达省、黄兵、曾雄、王敏、朱劲光、王胜林、钟颂春、曾爱忠、王新涛、曾令财、温某甲、魏芬年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亮贵
检 察 员:蔡 毅
刘 灿
钟春浩
2019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曾质云、朱劲光、王新涛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被告人王胜林、曾吉祥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敏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石文荣、钟达省、黄兵、曾令财、钟颂春、钟某乙、魏芬年、曾爱忠、曾雄、温某甲、钟某甲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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