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664号
被告人曾赓,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1********,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 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该分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8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赓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曾赓在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万科朗润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黑色挎包内查获三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21.46克)和2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64克,并从其裤包内查获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17克)。
被告人曾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曾赓的供述和辩解;
3.毒品检验报告;
4.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赓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3.2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赓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赓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涉案毒品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 晴
检察官助理 :张 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曾赓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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