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曾跃昆,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4********,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社**队。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跃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跃昆于2020年4月13日13时许,在个旧市鸡街镇南方电网门口,从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越野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400余元。
被告人曾跃昆于2020年5月10日12时许,在个旧市鸡街镇龙兴路,先后从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两辆货车内,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37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跃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曾跃昆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跃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跃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跃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跃昆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跃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力
检察官助理:王庆宜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跃昆现在个旧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散装材料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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