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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辉、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曾辉,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会,现住冷水滩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会**号,住冷水滩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辉、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凌晨2时,被告人曾辉和张某某驾驶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到东安县龙溪花园三期小区29栋楼下,盗窃了秦某某一台金彭电动三轮车,将盗来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冷水滩区法院停车位上,案发后该电动三轮车被依法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秦某某。被盗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东安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为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辉、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7.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辉、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辉、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辉、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曾辉刑满释放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辉、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辉、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钰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曾辉、张某某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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