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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远平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曾远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现住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远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曾远平来到郴州市苏仙区**路蒙特梭利早教中心,后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门锁撬开,在该处窃取两台笔记本电脑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两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600元。

2.2020年7月3日3时许,被告人曾远平行至郴州市苏仙区**路金点白鹿教育培训机构,掏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门锁撬开,在该处盗得十台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十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410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曾远平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拍摄的所扣押的部分赃物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邓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远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远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7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大部分赃款赃物未退,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远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回平

检察官助理:方凡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远平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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