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曾远海,小名“二黑”或“远福二佬”,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6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永顺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1989年12月30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非犯法买卖爆炸物罪、盗窃罪,2009年4月1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此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2020年1月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尚文,小名“曾家捞”,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永顺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4年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2月22日被本院不起诉。此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2020年1月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远海、曾尚文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此案退回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9日再次将此案件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伐林木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曾远海没有取得砍伐证,在永顺县**镇**村、兴农村等地砍伐树木,共计58.6235立方米:
1、2019年5月,曾远海在**镇**村**组小地名“角铁”的自家责任山砍伐杉树加工成原木,以1000元卖至张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之后,曾远海又在**镇**村**组小地名“王家土”自家责任山砍伐枞树,用来加工橼角用于修猪栏。后经鉴定,“角铁”砍伐林木2.5188立方米,“王家土”砍伐林木7.5459立方米。
2、2019年8月,曾远海购买杜某某兴农村小地名“火铲坝”责任山树木后,雇请吕某某等人砍伐、肖某某等人拖运。经鉴定,“火铲坝”砍伐林木38.3631立方米。
3、2019年9月,曾远海雇请吕某某等人砍伐富坪社区小地名“左老湾”肖某某责任山的树,然后联系曾某丙将砍的林木用骡子驮出公路,叫肖某某用拖拉机运出去卖至木材加工厂。经鉴定,“左老湾”砍伐林木10.1957立方米。
(二)被告人曾远海、曾尚文没有取得砍伐证,合伙砍伐富坪社区、那住村等地树木,共计128.9687立方米:
1、2019年9月,由曾远海联系、曾尚文出18000元钱,向秦某某收购崔家坡已砍伐的“王家冲”(小地名)的树和未砍伐的“包谷子湾”(小地名)的树木,后“包谷子湾”的树由曾远海雇请吕某某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包谷子湾”林木31.0892立方米。
2、2019年9月,曾远海联系李某某、黄某某、左某某购买三人在富坪社区小地名“熊家湾”的树木后,由曾尚文给黄某某支付1万元树钱,“熊家湾”黄某某三户的树木被砍伐后,曾远海叫曾某丙负责驮运到车路上,装车后由曾尚文拖运到胡某某木材加工厂卖掉。经鉴定,被砍伐“熊家湾”林木78.4566立方米。
3、2019年10月,曾远海联系汪某某购买其曾家坡“里头湾”树木,汪某某同意后,曾尚文给汪某某支付购树款。曾远海雇请吕某某等人将汪某某“里头湾”树木砍伐并卖至胡某某木材加工厂。经鉴定,被砍伐“里头湾”林木19.4229立方米。
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事实
2019年9月,秦某某(另案处理)雇请陈某某、李某甲等人砍伐了崔家坡小地名“王家冲”树木后,曾远海、曾尚文以28000元价格将秦某某在崔家坡后面的已砍的“王家冲”树木和未砍“包谷子湾”树木一并收购。经鉴定,曾远海和曾尚文收购的秦某某已砍伐的“王家冲”树木共35.4318立方米。
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在永顺县**镇将被告人曾远海抓获归案;于2020年1月9日电话通知被告人曾尚文到公安机关接受问话。案发后,被告人曾尚文向永顺县林业局主动缴纳补植复绿费4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山林权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曾远海、曾尚文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地形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远海、曾尚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远海、曾尚文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远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案发后,曾尚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远海、曾尚文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伍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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