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曾远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彝族,小学文化,住江阴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民委员**组**号)。被告人曾远龙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曾远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远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远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远龙于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通过在“陌陌”、“探探”、“微信”等手机APP注册女性账号,冒充女性与被害人聊天,谎称自己是在校大学生、实习医生、实习护士等身份,以请客吃饭、缺生活费、缺学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4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曾远龙于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冒充在校女大学生谢某某,以做小情人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丁某某信任,后以借钱去拿毕业证书、借钱学习、缺生活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
2.被告人曾远龙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冒充在校女大学生谢某某,以许诺见面开房等方式获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以借钱送礼、缺生活费、缺学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1000余元。
3.被告人曾远龙于2019年11月份,冒充女朋友李某甲,以发送女朋友李某甲照片、派女朋友李某甲见面等方式获取被害人薛某某信任,后以讨要红包、还花呗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6000余元。
4.被告人曾远龙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冒充女朋友李某甲,假意与被害人徐某某谈恋爱,以发送女朋友李某甲照片等方式获取被害人徐某某信任,后编造失业没钱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刘某某、薛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远龙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远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远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远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远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远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远龙现被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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