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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道胜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曾道胜,男,1972年**月**日生,福建省闽侯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2********,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村**号,无固定工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9月17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道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白马南路西侧华侨中学公交站附近的人行道上,被告人曾道胜要求与其有婚外恋关系的被害人林某某一起偿还房贷,遭被害人林某某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曾道胜遂萌生了要杀死被害人林某某的想法,拿出了水果刀在被害人林某某的背后朝其脖子右边猛刺两下想结束被害人林某某的生命。之后,被告人曾道胜在被害人林某某不断大喊“救命”进行求救的情况下仍将被害人林某某按在地上,并使用水果刀继续捅、刺被害人林某某身体。在被告人曾道胜看到被害人林某某流了很多血,认为被害人林某某活不成的情况下,使用同一把水果刀自残割喉和捅刺自己的胸腹部想了结自己的生命。在自残的过程中,被告人曾道胜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又坐了起来,便上前持水果刀再次捅刺被害人林某某,幸被见义勇为的群众夺下行凶所使用的水果刀并制服。被害人林某某外伤致全身体表创口(九处)长度累计达15.4cm、左胸腔积气,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池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庄某某、陈某某、曾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道胜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9】4838号、5050号、4994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曾道胜、被害人林某某、证人孙某某、池某某、庄某某、陈某某、曾某某、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7.试听资料:光盘一张,内容为案发现场录像等;

8.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道胜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被害人林某某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道胜已着手实施犯罪后,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

检察员:林榕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道胜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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