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66号
被告人曾锦良,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博罗县**镇**村**组。2017年3月21日因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企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20年3月16日因(第一宗)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桥头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锦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锦良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并且一年之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在本市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下如:
1、2020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曾锦良去到本市桥头镇邵岗头村东江大道一斜坡处,偷走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凤凰牌电动车(价值2429.1元)。
2、2020年7月2日1时许,被告人曾锦良去到本市企石镇东山村永发工业区永明路8号,偷走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1349.1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曾锦良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马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曾锦良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锦良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锦良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锦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9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曾锦良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