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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镕非法持有毒品、潘鸿亮贩卖毒品罪)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6号

,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内江经开区**路**号**幢**单元**号。2011年9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2011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止)。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鸿亮,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单元**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潘鸿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曾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位于经开区**路**号*8栋**单元**号的房屋中搜查出疑似毒品麻古238颗,净重23.37克,疑似毒品冰毒一包,净重0.48克。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毒品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二、被告人潘鸿亮涉嫌贩卖毒品罪

1.2019年4月29日16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与被告人潘鸿亮联系购买200 元的麻古和100 元的冰毒,随后被告人潘鸿亮将麻古和冰毒送至何某某所居住的内江市经开区**小区门口,何某某使用微信将毒资300 元转账给被告人潘鸿亮。

2.2019 年4 月30日16 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与被告人潘鸿亮联系购买200 元的麻古和100 元的冰毒,随后被告人潘鸿亮将麻古和冰毒送至何某某所居住的内江市经开区**小区门口,何某某使用微信将毒资300 元转账给被告人潘鸿亮。

3.2019 年5 月1 日2 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与被告人潘鸿亮联系购买200 元的麻古和100 元的冰毒,随后被告人潘鸿亮将麻古和冰毒送至何某某所居住的内江市经开区**小区门口,何某某使用微信将毒资300 元转账给被告人潘鸿亮。

4.2019 年5 月1 日10 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与被告人潘鸿亮联系购买200 元的麻古和100 元的冰毒,随后被告人潘鸿亮将麻古和冰毒送至何某某所居住的内江市经开区**小区门口,何某某使用微信将毒资300 元转账给被告人潘鸿亮。

5.2019 年7 月11 日15 时许,吸毒人员黎某某微信将毒资200元转账给卿某某,委托卿某某向“小潘”购买毒品,卿某某收到黎某某转账后,即与被告人潘鸿亮微信联系并通过微信转款160元给潘鸿亮,让潘鸿亮将4 颗麻古送至自己家楼下交给等待的黎某某,随后潘鸿亮将4 颗麻古送到交给黎某某后被当场抓获。此外从潘鸿亮身上另搜出5颗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卿某某、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镕、潘鸿亮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扣押、称量等笔录;

6. 抓捕潘鸿亮视频、搜查曾家中的视频、毒品称量视频、二名被告人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23.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处以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本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曾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曾有期徒刑一年半到两年半,并处罚金。潘鸿亮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卿某某、黎某某、何某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1月10

附:

    1.两名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散页材料3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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