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曾长发,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长发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接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联合**镇食品安全办公室、**镇**村委会等部门在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村一居民楼一楼查获一假冒丹麦蓝罐曲奇饼干的生产加工作坊,当场抓获李某铃、谢某辉等多名未成年工人,经查被告人曾长发受雇于一林姓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于2018年12月底向出租人承租了上述场地,该作坊主要是将散装的曲奇饼干装入印有丹麦篮管曲奇商标字样的铁盒内,平时主要由被告人曾长发负责安排工人生产,由庄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联系车辆拉货,检查人员当场在该作坊内查获已包装好的丹麦篮罐曲奇饼干729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200元)、饼干原材料383箱、包装铁盒160个、包装纸箱800个、包装纸盒300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长发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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