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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陈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曾陈,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住址:同上。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8月1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曾陈在成都市金牛区科兴南路130号“近郊民居”小区51栋3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男,28岁)停放在此的一辆天蓝色步步超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970元。

2020年7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曾陈在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5号“金卉苑”小区24栋3单元门口,将被害人伍某某(女,29岁)停放在此的一辆白红色儿童两轮自行车盗走。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曾陈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曾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换押证和提票各一份;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盗赃物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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