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霖科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2582 

被告人曾霖科,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镇**村**组。曾因犯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霖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曾霖科去至本市**镇**社区**路**号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宅,通过攀爬水管爬上二楼阳台进入客厅内盗窃7包中华香烟(价值315元),一块卡西欧牌手表和一个单肩背包,之后将手表和背包丢弃。2019年5月1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镇**第**工业区**住宿**房抓获曾霖科抓获,起回被盗的7包香烟等物品一批。破案后,起回香烟依法发还给事主,其余被盗物品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霖科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材料: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霖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霖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霖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19年89

附:

1.被告人曾霖科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