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曾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2月9日假释,2013年5月31日假释考验期满;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2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鹏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曾鹏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街**公寓**房内,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口罩厂生产资质、口罩产品图片等虚假信息,经微信联系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约定以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向被害人杨某某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33800个(单价2.3元/个)。后被告人曾鹏通过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66300********)收取被害人杨某某转账支付的货款77800元后,用于日常开支、购买手机及赌博挥霍。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曾鹏经被害人杨某某多次催货无果并要求退款后退还10500元,然后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款并更换手机号码和微信号码后藏匿。
2020年2月21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公寓抓获被告人曾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鹏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用口罩供需紧张的机会,假借出售防疫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鹏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鹏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共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银行卡及赃款6200元、OPPO手机1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