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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龙伟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曾龙伟,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街道**组(均系自报)。1995年因犯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2019年4月24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龙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曾龙伟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龙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曾龙伟窜至湖南省***医院*楼**科*病区**床,趁被害人彭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病床旁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134元的黑色小米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曾龙伟将该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4日6时许,被告人曾龙伟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路交汇处的“**粉店”,趁被害人贺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060元的紫色VIVO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曾龙伟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曾龙伟窜至长沙市雨花区**中心“***”门面,趁被害人丁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749元的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曾龙伟将该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贺某某、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龙伟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龙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龙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龙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曾龙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龙伟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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