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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XX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53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1********,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公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8****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龙华区**村附近出发,22时38分许行驶至南山区同乐路留仙大道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驾驶证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及抽血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海燕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884****;

保证人江某某,联系电话1342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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