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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有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有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83********,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被告人有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喀东线由南向北行驶,20时56分许,当车行至喀东线6972公里500米处时,被此处执勤的古登交警中队民警查获,因有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233.2mg/100ml,有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民警随即将有某某带至泸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泸水市公安局送检的被告人有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98.61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2020年01月07日民警将《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给有某某,有某某对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询单、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返还物品凭证、有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云******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普某某的证言1份;

3.被告人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份;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云永司鉴[2020]毒鉴字第00157号《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6.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有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雄凤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有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0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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