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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朋某某、时某某职务侵占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882号

被告人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5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5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朋某某、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朋某某入职合肥**光电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并担任原料仓储科班长。2019年5月,被告人时某某入职**公司并担任原料仓储科组长。2020年1月至4月期间,朋某某、时某某经事先通谋,其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存放于**公司仓储(合肥市新站区杨岗附近)废旧包材出卖给方某某,后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出卖款项共计人民币111600元。

2020年5月10日、5月13日,被告人朋某某、时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2.微信交易明细;3.证人方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朋某某、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朋某某、时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公司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朋某某1822571****、时某1833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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