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证号码342128********4410,汉族,文盲,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证号码342128********4719,汉族,文盲,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朗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朗某某单独或伙同吴小铁多次盗窃他人三轮电瓶车。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12日,朗某某伙同吴某某到颍上县**镇**路**城工地附近,二人将被害人高某某友停放在该工地附近辅路上的永久牌红色三轮电瓶车盗走。经价格认证,该电瓶车价值3990元。
2.2019年9月11日,朗某某伙同吴某某到颍上县**医院,二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院内的金彭牌黄金色电瓶车盗走。经价格认证,该电瓶车价值3164元。同日,朗某某又伙同吴某某到颍上县**镇**路**城工地附近,二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工地附近辅路上的金彭牌红色三轮电瓶车盗走。经价格认证,该电瓶车价值2880元。
3.2019年10月14日,朗某某到颍上县**小区东门的施工工地,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工地附近的雅熙牌军绿色三轮电瓶车盗走。经价格认证,该电瓶车价值2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朗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朗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朗某某单独或伙同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适应
2020年1月3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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