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Z567号
被告人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嘉定区**中转站职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机动车从颍上县**镇**村**行驶至**村**小学北侧**家,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王某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秀清
检察官助理:赵新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颍上县**镇**村**队
**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其他证据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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