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朗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3********,傣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朗某某秘密将芒市**超市收款二维码偷换成个人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盗取超市收银款,其多次盗窃超市财物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朗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佳
检察官助理:杨政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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