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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2098

被告人望某某,女,195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51********,汉族,半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6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8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月左右,被告人望某某在位于宜昌市夷陵区******组自己住宅后面的农田播撒罂粟种子,至20205月已开花、结果。同年511日,公安机关依法将疑似罂粟植株铲除,经清点,共计2188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查获的疑似罂粟植株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为毒品鸦片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等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铲除笔录、取样笔录、销毁笔录及照片;5.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望某某已年满六十九周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贵强

2020810

附:

1、被告人望某某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电话1917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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