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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朝某某危险驾驶案)_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镶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朝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771********,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镇**嘎查**号,住镶黄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镶黄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镶黄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朝某某驾驶蒙H3**号小型轿车在**镇**街**蔬菜门市部门前行驶当中停放在路边的蒙HS**号小型普通客车刮蹭,造成蒙HS**号小型普通客车后保险杠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蒙H3**号小型轿车被告人朝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行为,随即民警将被告人朝某某带至镶黄旗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人朝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227.6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镶黄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云巴特尔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朝某某现在镶黄旗**镇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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