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63********,纳西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6********,纳西族,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和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玉龙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玉龙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同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古城区**街道**村**木材加工厂经营人员木某某、和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非法收购木材,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木某某与石某某电话联系后,向其收购了五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木材,木材材积分别为5.019m3、6.146m3、5.782m3、5.965m3、5.113m3;立木蓄积分别为8.365m3、10.2433m3、9.6367m3、9.9417m3、8.5217m3,总立木蓄积为46.7084m3。并由被告人和某甲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木材款。
2、2018年1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木某某与邱某甲(已判刑)电话联系后,向其同伙和某乙(已判刑)收购了三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木材,木材材积分别为11.358m3、10.107m3、9.77m3;立木蓄积分别为18.93m3、16.845m3、16.2833m3,总立木蓄积为52.0583m3。并由被告人和某甲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二人木材款。
3、2018年1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木某某与陆某某电话联系后,向其收购了五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木材,木材材积分别为11.477m3、10.616m3、6.86m3、3.602m3、6.681m3;立木蓄积分别为19.1283m3、17.6933m3、11.4333m3、6.0033m3、11.135m3,总立木蓄积为65.3932m3。并由被告人木某某以微信转账、被告人和某甲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木材款。
4、2018年6月至7月份期间,李某某驾驶装有木材的货车到**木材加工厂,被告人木某某向其收购了两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木材,木材材积分别为9.681m3、6.018m3;立木蓄积分别为16.135m3、10.03m3,总立木蓄积为26.165m3。并由被告人和某甲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木材款。
5、2018年7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木某某与罗某某电话联系后,向其收购了九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木材,木材材积分别为5.478m3、11.565m3、10.218m3、8.209m3、8.244m3、7.006m3、5.311m3、10.253m3、3.993m3;立木蓄积分别为9.13m3、19.275m3、17.03m3、13.6817m3、13.74m3、11.6767m3、8.8517m3、17.0883m3、6.655m3,总立木蓄积为117.1284m3。并由被告人木某某、和某甲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木材款。
6、2018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木某某与和某丙(已判刑)电话联系后,向其收购了两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木材,木材材积分别为9.714m3、11.531m3;立木蓄积分别为16.19m3、19.2183m3,总立木蓄积为35.4083m3。并由被告人木某某、和某甲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木材款。
7、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木某某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后,向其收购了两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木材,木材材积分别为12.92m3、13.097m3;立木蓄积分别为21.5333m3、21.8283m3,总立木蓄积为43.3616m3。并由被告人和某甲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木材款。
8、2018年1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木某某与邱某乙电话联系后,向其收购了两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木材,木材材积分别为6.696m3、9.403m3;立木蓄积分别为11.16m3、15.6717m3,总立木蓄积为26.8317m3。并由被告人和某甲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木材款。
9、2018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木某某与朱某某电话联系后,向其收购了五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木材,木材材积分别为10.302m3、8.213m3、9.954m3、10.505m3、7.412m3;立木蓄积分别为17.17m3、13.6883m3、16.59m3、17.5083m3、12.3533m3,总立木蓄积为77.3099m3。并由被告人和某甲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木材款。
综上,被告人木某某、和某甲非法收购木材的总立木蓄积为490.3648m3。归案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及刑事前科情况;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涉案手机的扣押情况;4.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涉案笔记本的搜查及检查情况;5.通话记录及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与涉案人员的通话记录及转账情况;6、原木检测统计表及立木材积(蓄积)换测算说明,证实非法收购木材的立木蓄积量;7、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8.被告人供述,二被告人不承认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和某甲违反森林资源法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总立木蓄积为490.3648m3,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木某某、和某甲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