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木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街疯**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次日凌晨03时40分许,被告人木某某无证驾驶新NQ****号车,从**小区停车场行驶至**十字前路段时,剐蹭其前方行驶的出租车后又与一辆正在掉头的巡逻警车发生碰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0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079****。
2.案卷材料一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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