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木某某与“阿某某”(另案处理) 等人经商议后,在成都市温江区“四川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篮球场边,趁人不备,由被告人木某某将被害人邹某某放在椅子上的“小米”牌型号小米8 手机1部盗走,由阿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椅子上的“华为”牌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检察员:蔡泽轩
附:被告人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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