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木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2002********,彝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凉山州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5日木某某因盗窃罪被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木某某伙同“**”(男,在逃,身份不详)到本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骑电动车尾随被害人牟某某,趁被害人牟某某不备之机,将牟某某放在口袋内的一部苹果8手机(经鉴定,价值1640元)盗走;同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木某某又伙同“**”到本市青羊区金辉路苏坡加油站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将张某某的一部红色VIVOZ1手机(经鉴定,价值690元)盗走。同年7月6日,被告人木某某被青羊区公安分局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莉

2020年10月15

                                      (院印)

附:

1.被告人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