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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木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木某某诈骗案)

呼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木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419*************,哈萨克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清水河乡*****号附**牧民,住玛纳斯县玛纳斯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经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玛纳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玛纳斯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7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木某某给艾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其6800元。

2.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木某某给裴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为由,骗取其10800元。

3.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木某某给海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为由,骗取其1000元。

4.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木某某给扎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为由,骗取其5500元。

5.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木某某给巴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为由,骗取其3500元。

6.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木某某给阿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科目考试为由,骗取其2500元。

7.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木某某给阿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为由,骗取其3000元。

8.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木某某给沙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为由,骗取其4000元。

9.2017年9月份,被告人木某某给努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其3000元。

10.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木某某给沙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级别为由,骗取其3000元。

11.2017年9月份,被告人木某某给努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级别为由,骗取其7000元。

12.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木某某给哈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其3000元。

13.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木某某给叶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其2500元。

14.2017年9月份,被告人木某某给阿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级别为由,骗取其2500元。

15.2017年9月份,被告人木某某给达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增加驾驶证级别为由,骗取其3800元。

16.2017年5月份,被告人木某某给热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级别为由,骗取其3000元。

17.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木某某给叶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其3000元。

18.2017年9月份,被告人木某某给居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其8000元。

19.2017年6月份,被告人木某某给哈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其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诈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价值77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布拉提

2019年1222

附:

1.被告人木某某现羁押在玛纳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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