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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木某甲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木某甲,曾用名木某乙,绰号李元霸,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4********,纳西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村**号。2006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五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和丽星,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5月份,和某某(在逃)多次向被害人焦某某提出将丽江市古城区束河镇飞花触水酒吧街土楼拐角处的空地租给焦某某用于摆画摊,称其有关系可以摆平一切,但要向焦某某收取三成利润。焦某某明知该空地并非和某某所有,但其一方面认为该地点有经营优势,另一方面其得知在束河流动作画的高某某等人因不配合和某某而被暴力驱赶,害怕不听从和某某的要求会遭受相同待遇,便答应和某某到该空地画画并交钱给和某某。后焦某某又请来潘某某一起在该空地画画,共同承担交纳给和某某的“租金”。期间,和某某邀约被告人木某甲入伙分钱,约定由木某甲负责“摆平”城管。至2017年9月份左右,和某某又找来梁某某到该空地摆摊作画,焦某某、潘某某按和某某的意思在该处与梁某某共同画了几个月后,因与梁某某意见不合于次年春节前离开该画摊。焦某某在该空地摆画摊期间,和某某每隔7至15天来拿一次钱,前后共从焦某某处收取人民币10000元左右,木某甲分得其中1250元。

2、2017年9月份,被害人梁某某来到束河古镇给游客作画,无固定摊点,和某某找到梁某某称不能流动性画画,要去其位于丽江市古城区**镇**街土楼拐角处的摊位上画画,和某某可以帮梁某某打点关系,协调问题,但要收取5000元人民币押金和每个月5000元人民币的“租金”,梁某某一方面出于渴望有个固定的摊点便于经营,另一方面怕不给钱会被和某某捣乱做不成生意,有“花钱消灾”的想法,便答应和某某的要求与和某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并如约开始向和某某交钱,和某某收取了焦某某交的第一个月“租金”和押金就交给了被告人木某甲,并将木某甲介绍给梁某某,要求梁某某向木某甲交“租金”,约从2017年11月份开始,梁某某就将“租金”交给木某甲直到2018年9月份合同期满。2018年10月份,和某某、木某甲将梁某某画摊的“租金”涨到每个月6000元人民币,其中4000元依然由梁某某交给木某甲,2000元按月折抵和某某之前向梁某某的借款17000元,这样一直持续到2019年1月份。2019年3月份和某某、木某甲又向梁某某索要了“租金”4000元,并提出要梁某某一次性支付半年“租金”24000元,后因案发未得逞。整个过程中,梁某某通过现金、微信支付方式支付给和某某、木某甲共计89000元人民币左右,其中约70000元为木某甲收取后使用。

2019年3月19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通过电话通知将被告人木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杨新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木某甲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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