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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木那尔‥木汉盗窃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974号

    被告人木那尔·木汉,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93********,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5日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于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那尔·木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日夜间,被告人木那尔·木汉行至被害人曾某某位于平阳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的书房门口,通过砸窗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书柜内的佳能牌数码相机1部。经鉴定,该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9520元。

2.同日夜间,被告人木那尔·木汉行至被害人位于平阳县**镇**路**号的**理发店门口,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1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木那尔·木汗于2020年6月30日15时许在诸暨市**街道**区**号**室内被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相机购买凭证、人员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木那尔·木汗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那尔·木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那尔·木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飞娜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木那尔·木汗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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