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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未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8********,汉族,高中毕业,住汤阴县****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8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白色二轮摩托车,沿汤阴县政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政通路千纳女装门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未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艳云

检察官助理:侯晓路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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