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31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7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被释放。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0时许,在威县**镇**小学东侧,未某某因琐事和宋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对方,未某某将宋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一级。
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轻伤案件和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宋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一级;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炯琛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未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