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未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江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未海东因为种田的钉耙与江陵县**乡**村**组村民刘某甲发生纠纷,被告人未某某将刘某甲击倒,随后刘某甲被送荆州市**医院抢救,2019年9月17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未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刘某甲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身份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未某某因为纠纷将他人打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未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未某某8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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