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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43号

被告人未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西卅店镇幸福村吕未组58号。2010年11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未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车辆四维锁,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辆速派奇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人民币552元。)。

2.2020年1月2日8时许,被告人未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地下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车辆四维锁,盗走被害人王某甲一辆东野牌电动车。(涉案电动车材料不全,无法作出价格认定)

3.2020年1月5日6时许,被告人未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单元楼道口,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车辆四维锁,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辆逸翔牌电动车(材料不全,不予认定价格)。

4.2020年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未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地下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车辆四维锁,盗走被害人王某乙一辆荣事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3元)。

5.2020年1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未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单元**楼楼道处,盗走被害人罗某某一辆钱江之星牌电动车(材料不全,不予认定价格)。

6.2020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未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地下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车辆四维锁,盗走被害人仇某某一辆速派奇牌踏板电动车(材料不全,不予认定价格)。

2020年1月18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购车收据、合格证;2.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等陈述;

3.被告人未某某的供述;

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读盘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未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3册,补充材料2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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