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未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长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因吸毒于2016年5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区行政拘留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被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未某某来到宜宾市翠屏区**街**号“金六福珠宝店”,事先以6000元现金向在该店工作的被害人吴某某两次换取支付宝转账用于手机网络赌博输尽,后被告人未某某为能继续参与网络赌博,便欺骗被害人吴某某以出具借条和稍后归还方式向吴某某借款,取得被害人吴某某信任后,被害人吴某某先后通过五次支付宝转账30000元到被告人未某某支付宝账上,被告人未某某获款后分别备注“人情往来”将该款转给名为海某某、梁某某、尉某某、王某某的支付宝账上,用于购买金币参与网络赌博输尽。而后,被告人未某某再次欺骗被害人吴某某称以与前借款凑足5万元整,并带领吴某某去其父亲在叙州区戎州桥下经营的“野猪林农家乐”处找其父亲拿钱归还为由,再次要求被害人吴某某借款4800元现金和购买一根价值15204元的黄金项链,当即被告人未某某用虚假“魏某某”名字向被害人吴某某出具一张五万元借据,被害人吴某某信以为真,便拿出4800元现金和价值15204元的一根黄金项链,并与被告人未某某一同到“**农家乐”找未某某父亲拿钱还款。被告人未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带至“**农家乐”后,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携带骗取的4800元现金和价值15204元的一根黄金项链逃离,后将现金4800元及黄金项链变卖8000余元用于赌博挥霍。
公安机关民警于2019年9月18日在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将被告人未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未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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