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02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19时许,蓝某某(13周岁)看到其同学周某某(13周岁)在**镇**村村民活动中心玩手机,后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李某某去抢被害人周某某的手机(VIVO牌),许诺事成后将自己的手机给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劳酬,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同意,并与蓝某某约定,先由蓝某某去向周某某借手机玩,后由被告人李某某从蓝某某手中抢走手机。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蓝某某一起来到**村村民活动中心,按约定先由蓝某某向周某某借到手机后走向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趁机从蓝某某手中将手机抢走,被害人周某某发现后立刻呼叫并拉住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对周某某说“放开,再喊就用铁棍打死你”,周某某松手,被告人李某某便启动摩托车离开现场。得手后因蓝某某未兑现承诺,抢来的手机一直由被告人李某某使用。2019年11月19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被抢夺的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的VIVO牌手机价格值人民币:¥14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黄某乙证言;
4、到案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购买手机的质量保证单;户籍材料;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未成年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并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珍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正本1份及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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