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9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6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伙同同案人罗某某(另案起诉),至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门前,盗窃了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蓝色美运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3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伙同同案人罗某某(另案起诉),至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伙同同案人罗某某(另案起诉),至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门口路段,盗窃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蓝色广爵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3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4.2019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同案人罗某某(另案起诉)、“小孩子”(另案处理),至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白色双鹰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5.2019年10月11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沙地铁站A出口附近,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钛灰色女装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曾某某、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图像鉴定意见、涉案物价格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和指认笔录;
7.案发地点监控视频录像、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玥彤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材料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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