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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代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代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1日15时许,张某某(已判)的妻子在代县人民医院生下一男婴,同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常某某带领代县阳明堡镇王某某(已判)等人来到代县东段某某张某某家,经常某某居间介绍,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将妻子李某某刚生下的男婴以39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已判)。被拐男婴至今下落不明。

2019年10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到代县公安局磨坊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燕晓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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