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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7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7月25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X***线由南向北行驶至**KM+***M(六安市**区境内)时撞上对向徐某某(2002年1月2日生)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致徐某某以及摩托车乘坐人鲍某某(2004年12月4日生)、王某(2005年3月1日生)受伤,后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鲍某某近亲属民事损失,取得鲍某某近亲属和王某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王某陈述;

3.证人徐某某、白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云静

                                  2019年101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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