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五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阮芳毅,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71********,汉族,大专文化,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居委会,住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广场**号楼**室。2006年3月11日,被告人阮芳毅因使用变造的证明文件被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被告人阮芳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由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芳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6时35分,被告人阮芳毅驾驶皖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81号路灯杆路段处,因超速(限速60km/h)行驶,未礼让沿九华山大道由东向西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吴某某、查某甲、张某甲和张某乙,在人行横道处将四被害人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四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吴某某和查某甲因伤势过重经池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阮芳毅即下车,拨打报警及救援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吴某某、查某甲符合复合性损伤死亡。经安徽泓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RK766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车速约为75km/h—79km/h。经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阮芳毅驾驶机动车超速行至事发地点,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查某乙刘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阮芳毅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芳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芳毅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捍东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阮芳毅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