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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未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址福建省**市**县**镇**村**号,现住广西南丹县**镇**城**栋**单元**号。2020年3月9日,因涉故意致人死亡罪,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因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长城牌皮卡车(车牌桂M*****)到南丹县****城广场的**店购买井盖,在驾车绕过广场停车带进行拐弯调头时,其紧贴着停放在停车带的最后一辆车拐弯的,视线集中顺着拐弯角度方向移动,而不注意观察路面的情况,导致车辆直接将扒在路面玩耍的小孩某某辗压死亡。案发后,其及时拨打120施救,打110报警,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付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外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疏忽观察导致一人死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兴强

检察官助理:黄彦菘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广西南丹县**镇**城**栋**单元**号,取保候审,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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